美国议会正准备对最近的一项加密议案进行投票。美国国会众议院纪律委员会于2024年5月10日宣布,美国国会众议院将于本月就《21世纪金融创新和技术法案》(以下简称FIT21)展开全面表决。
a16z的合伙人 Dixon在五月十五日的一篇文章中说:“在接下来的两个星期里,国会将对到目前为止最为关键的FIT21加密法进行表决。我们一直在呼吁为保护消费者和革新制定清晰的法规,而FIT21将会起到同样的作用。美国人对数字资产的态度是认可的,但是现行的管理办法往往局限于革新和隐私问题,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FIT21将协助打击欺诈行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为美国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为虚拟货币交易制定严格规定。由于FIT21处理了上述问题,因此获得了双方的赞同。“我希望,对于区块链科技的强大,有着农业委员会足够信心的人,都能够支持这一法案的通过。”
背景资料。
2023年7月20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格伦•“GT”•汤普森、国会议员法兰西斯•希尔、国会议员达斯蒂•约翰逊、国会议员威廉•汤姆•艾玛以及国会议员沃伦•戴维森(Warren Davidson)签署了《21世纪金融创新和技术法案》(HR 4763)。众议院财务委员会主席帕特里克·麦克亨利是这项法案的联合提倡者。
《21号文件》为数字资产的交易提供了清晰而实际的政府规定。这一法案将会给美国的数字资产生态圈带来强大的消费者保障和清晰的法规,这将会使美国在将来的国际金融系统中继续保持领先的位置,而我们也将会继续保持我们的创新中心地位。
这项法案给了美国 CFTC对数码产品的新权限,同时也给了美国证监会对数码产品的部分投资合约的权限。此外,议案规定了一个程序,使电子产品能够在次级市场上流通(如果电子产品原本是在投资合约中出售的话)。最后,FIT21就客户信息披露、资产保护和经营等方面的要求,对 CFTC和 SEC都有详细的规定。
FIT21立法要点简介
FIT21的议案有253页长,记者使用了 Kimi来做摘要。
《21世纪金融创新和技术法案》(HR-4763)是美国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目的是对美国境内的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并推动其发展。法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定义,制定规则和登记公告
定义:对“数字资产”、“区块链体系”、“分散管理体系”等相关词语作出界定。
规则的建立: SEC和 CFTC需要联合制订法规,对有关用语进行更清晰的界定,并且对电子产品的混合买卖进行规范。
注册公告: CFTC规定,电子商品交易所,经纪人和电子交易系统运营商必须在符合具体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向 CFTC递交一份注册意图公告。
第二节:资产在投资契约中的界定
“Securities Clarity Act of 2024”这一短标题可以表示,该法的目的是澄清和明确证券市场上的特定资产。主要修改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对“投资契约资产”的定义及处置作了重点修改。
(a)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1933)的修改:1933年证券法第2条(a)款的修改有两大特点:首先,将“契约性投资”从“证券”的定义中删除。这就意味着,若某项资产属于投资契约性资产,则不能按常规方式将其作为证券看待,因此,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将有所不同。第二次修改是在《证券法》第2条(a)款的结尾处增加了一条定义,即“股权投资合约财产”。资产的定义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资产必须是一种可转让的、由数字表达的、不需要中间商就能被安全地、公开地记载在一个加密的分布式账簿上的价值。2、该资产必须是在投资协议项下进行销售或转让的,或拟进行销售或转让的。3、根据证券法第1款,资产本身不属于证券。
(b)1940年《投资咨询法》的修改:在1940 《投资咨询法》202 (a)(18)条的修改中,将“证券”这一术语从投资契约财产中排除。
(c)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修改:在1940 《投资公司法》第2 (a)(36)条的修改中,“证券”这一术语也没有将契约性资产包含在内。
(d)《1934证券交易法案》的修改:《1934证券交易法案》第3条(a)至(10)款的修改将“证券”这一术语从投资合约资产中删除。
(e)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的修改:在对《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第16 (14)条的修改中,规定“证券”一语并不包含投资合约资产。
该等修改旨在在现行证券法框架下,在保证对投资者的保护的同时,增加对数字资产的灵活性和清晰度。从传统证券定义中排除投资合约资产,该法案的目的是在维持对投资者应有的保护的同时,鼓励创新。
第二章的规则对发行方、投资者和监管方而言都是很有意义的。该法案对数字资产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了清晰的规定,降低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并因此促进了该领域的投资与创新。同时,本文将投资契约性资产从证券的范畴中剔除,提出了对此类资产进行规制的一种思路。
第三章:数字资源的供应与营销
交易豁免:为数字资产的交易提供具体的豁免条件。
需求:为一些数字资源的供应和出售设置需求。
加强公开规定:需要加强数字资产信息的公开。
验证:验证特定的数字资产。
第四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数字资产中介人
(二)电子产品及其它电子产品的管理:明确 SEC在电子产品及其它电子产品方面的管理职权。
登记与要求:有关登记、要求,以及有关数字资产经纪人与交易商的数字资产交易系统规则。
第五章:向 CFTC登记的数字化媒介
CFTC对电子商务的规制: CFTC对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具体规定。
登记和管理:对数字商品交换,经纪人,交易顾问,以及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登记和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技术创新与技术提升
调查与汇报: SEC与 CFTC需对金融科技创新、金融分散化、数字资产非同质化、数字资产持有者金融知识水平、金融市场架构改善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相关汇报。
其他重大规定和条件
法律的起效时间:大部分的规定都会在法令通过360天之后开始起效,如果有必要的话会在60天之后开始起效。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双方将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公平、有秩序地开发和保护投资者的数字资产市场的规则。
国际合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与国外监管部门合作,制定统一的数字资产全球法规。
《银行保密条例》:根据《银行保密条例》的规定,数字资产买卖系统属于金融机构。
成本和经费
收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收取注册费,年度费和终期费,向数字商品交易所,经纪人和电子交易系统注册的实体。
成本调节: CFTC保留在必要时调节成本的权利,以便鼓励公正的竞争和革新。
收费用途:收费将被用来支付 CFTC根据该法令执行职能的费用。
研究与报道。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共同对分散金融的性质,规模,作用,使用,以及与传统的金融市场的融合等方面展开调查。
非同质数位资产:对非同质数位资产的特性、市场及其与传统资产的结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金融知识的学习:评价如何改善数字资产所有者的金融知识。
金融市场架构调查:评价为推动货币债券和衍生品的发展,是否需要更多的指引和规定。